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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住建发〔2016〕585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
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建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全省房地产座谈会议精神,市住建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预(销)售、项目验收交付等容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环节入手,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预(销)售、项目验收交付等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专项整治工作,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切入点,以在建在售的房地产项目为重点,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查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质及开发建设情况。资质证书是否过期失效、营业执照变更后是否及时变更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二)商品房预(销)售情况。在商品房预(销)售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⑴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⑵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⑷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⑸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⑹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⑺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⑻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⑼未将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⑽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项目验收交付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是否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是否将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是否存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后不按规定和约定处理;是否存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行为。
四、处罚措施
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五)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五、实施步骤
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8日至11月15日)。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组织所辖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有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并建立工作台帐。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0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县(区)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上级转办、投诉集中的企业、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群众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的,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视情况依法对企业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注销。
(三)抽查验收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0日)。在各地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局组织对各县(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同时,根据各县(区)查处曝光情况对工作进行评价,对工作走过场、整治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迎接省厅抽查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区)检查情况,迎接省住建厅对我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抽查验收。
各县(区)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结果于12月20日前报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同时,将典型案例(包括:违法违规企业和项目名称、违法事实、查处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单位、处理情况、媒体曝光情况等)一并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按照有关要求,市住建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具体负责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督导各县(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要相应成立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检查内容涉及到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突出重点,保障效果。
(二)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制定方案。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同时,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
(三)做好舆论宣传,畅通举报渠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大专项检查宣传报道力度。要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电子邮箱)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处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依法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不断强化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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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